去年的12月31日,正當人們都在迎接新年到來的時候,敦化市一名男子卻因在微信朋友圈辱罵公安民警,被敦化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9日,在元旦前夜走進了拘留所。
原來,當天下午2點多,敦化市民孫某駕駛一輛轎車去敖東大街南側某酒店附近辦事,為了圖方便,他把車停在了路緣石上邊,屬于違法停車。
敦化市公安局民警巡邏過程中發(fā)現(xiàn)了車輛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83條第18項規(guī)定,對違法停車行為進行了處罰。并限期在3日后15日內到交警大隊接受處理。
孫某對公安機關的處罰結果不滿,隨即利用手機微信朋友圈功能,發(fā)送侮辱性文字和辱罵民警的視頻,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基于查明的事實,孫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違法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第(4)項之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孫某處行政拘留9日的處罰。
警方提示:
網(wǎng)絡不是法外之地,公安民警依法執(zhí)行職務受法律保護,如對行政處罰不滿,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以辱罵公安民警發(fā)泄個人不滿情緒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