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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王某”判了!隱瞞行程回長春,致7人感染、75人隔離!

2020年04月28日 18:06

2020年4月28日上午,長春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王某因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妨害傳染病防治,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庭審中,被告人王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

較早前報道→長春警方對確診病例王某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員額法官李鵬主持庭審)

被告人王某長期在湖北省武漢市某醫(yī)藥公司上班。2020年1月16日至1月18日,王某從武漢乘坐飛機、高鐵等交通工具途徑鄭州、呼和浩特、沈陽,于1月19日返回長春市父母家中。

1月20日至23日王某在長春期間,沒有自行釆取居家隔離觀察措施,在未佩戴口罩的情況下多次外出購物、乘坐出租車、探訪親屬、同學聚會,未告知密切接觸人員其從武漢返回長春事實。

2020年1月23日下午,王某出現(xiàn)發(fā)熱、嘔吐、腹瀉等癥狀,于1月24日、26日、27日三次到醫(yī)院就診,均向醫(yī)生隱瞞了武漢旅居史,也未按社區(qū)要求上報從武漢返回長春事實。

1月28日王某第四次到醫(yī)院就診,在醫(yī)生多次詢問下承認自己從武漢返回的事實,當天被轉(zhuǎn)院進行隔離治療,于2020年1月29日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

截至案發(fā),與王某密切接觸者中有7人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包括其父母,妹妹、妹夫、妹夫母親、外甥、堂妹;前后共計75人被隔離觀察,包括鄰居、同學、飯店工作人員、出租車司機。

長春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拒絕執(zhí)行疾控預防控制機構(gòu)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有傳播嚴重危險,其行為已構(gòu)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當庭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開展以來,各項防控措施得到了廣大群眾的支持和遵守。但也有人無視疫情防控的各項要求,拒絕執(zhí)行衛(wèi)生防疫機構(gòu)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有關(guān)規(guī)定,危害公共衛(wèi)生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自身也受到相應的法律責任追究。此類案件的依法審理、公開宣判,提醒每一位公民要依法而行,嚴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guān)《通告》要求,如實報告旅行史、居住史、體溫檢測、癥狀等情況,履行居家隔離、醫(yī)學觀察等法定義務,積極配合政府和相關(guān)職能部門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這既是公民的義務也是行為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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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王某  被告人  2020  肺炎  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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