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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不正當?shù)摹皞€人喜好”,不該有的“心靈手巧”!

2024年03月28日 11:17

問:鋼管變槍管,鉛塊變子彈,您看行不行?

答:非常“刑”!非法制造槍支、彈藥,司法機關(guān)準判你“刑”!

近日,由和龍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申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罪一案,在和龍市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公開開庭審理。

2022年2月至2023年10月期間,被告人申某某以個人喜好、娛樂、收藏等目的,從網(wǎng)絡(luò)購物平臺多次購買無縫鋼管等材料后,加工拼裝成1把手動式可發(fā)射火藥的單管槍支以及190發(fā)彈藥。經(jīng)鑒定,從被告人申某某處查獲扣押的疑似1槍支、190發(fā)彈藥為以火藥為動力的非制式槍支、彈藥。

被告人申某某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當庭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宣讀了起訴書、訊問了被告人,對案件爭議焦點進行了舉證質(zhì)證,對定罪量刑發(fā)表了公訴意見。被告人申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經(jīng)判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檢察官提醒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對公安安全具有極大的危險性,屬于國家嚴厲打擊的刑事犯罪。我國對槍支、彈藥、爆炸物實施嚴格管控,切勿因個人喜好、娛樂、收藏等目的,將自己陷入違法犯罪的深淵,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zé)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zé)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槍支是指以火藥或者壓縮氣體等為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fā)射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zhì),足以致人傷亡或者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個人或者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槍支一支以上;

(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軍用子彈十發(fā)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fā)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fā)以上的......

第二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數(shù)量達到上述規(guī)定最低數(shù)量標準的五倍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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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槍支  非法  彈藥  郵寄  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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