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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度!看看您是否還能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吧!

2021年01月21日 14:14

迎來2021新年度,2020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2021年是否還能享受這個稅收優(yōu)惠呢?

按照政策的規(guī)定,新年度需要根據上年度銷售額重新計算,才能確定今年是否還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具體該如何確認?有什么注意事項?一起來學習吧~

01稅收優(yōu)惠

允許生產性、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一)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二)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注意要點】“抵減應納稅額”而不是“增加進項稅額”。

02適用對象確認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注意要點】銷售額占比計算達標是最重要的核心標準,四項服務銷售額或生活服務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才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03銷售額確認

一般納稅人才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在具體判斷是否屬于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銷售額”具體包括哪些呢?

參與計算的銷售額均按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計算,包括自行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上述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出口銷售、簡易計稅銷售額、視同銷售銷售額,但對于按現行規(guī)定適用或選擇適用差額征稅的項目(如旅游服務等),以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

【注意要點】計算期內小規(guī)模納稅人期間發(fā)生的銷售額同樣參與銷售額占比計算。

04適用情形判斷

某納稅人于2020年5月10日新辦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5-7月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未超過50%,但是5-12月的比重超過50%,能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上例中,納稅人設立起3個月(5-7月)的四項服務銷售額比重不符合公告條件,2020不能適用加計抵減政策。2021年可以根據上一年的實際情況重新確認可否享受這個政策,納稅人2020年的四項服務銷售額比重超過50%,因此,2021年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注意要點】納稅人除發(fā)生跨年計算判斷享受的特殊情形外,實行按年判斷、按銷售額占比確定是否享受,并在當年度內(指會計年度)不再調整。政策出臺的以后年度(即2020年度和2021年度)是否適用,則根據上年度全年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計算確定,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上一年度根據規(guī)則判斷不予享受,但全年銷售額重新計算符合條件的,則次年可以享受;二是上一年度根據規(guī)則判斷已經享受,但全年銷售額重新計算不符合條件的,則次年不得享受。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根據上一年度的銷售額占比確定是否享受之后,不再根據當年度的銷售額結構變化進行調整。

05跨年度的加計抵減

期末余額問題

某公司2020年適用加計抵減政策,且截至2020年底還有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余額尚未抵減完。2020年該公司因經營業(yè)務調整,2021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那么這20萬元的加計抵減額余額如何處理?

該公司2021年不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則2021年該公司不得再計提加計抵減額。但是,其2020年未抵減完的20萬元,是可以在2021年繼續(xù)抵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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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銷售額  加計  抵減  納稅人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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